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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体育学院委员会支部书记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05
作者:zuzhi

中共哈尔滨体育学院委员会支部书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支部书记管理,培养造就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高素质党支部书记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校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建五年规划(2018—2022年)》《关于加强和改进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等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支部书记是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负责召集并主持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第四条 负责制订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对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抓好落实。定期向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五条 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经常与党支部委员会其他委员交流思想和工作情况,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六条 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带头认真执行“三会一课”等基层党组织基本制度,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师生中间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 引导党员结合工作学习生活实际,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关心党员、师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协调单位内部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共同做好本单位党的工作。

第三章  选拔培养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的选拔任用工作由二级党组织负责。二级党组织要坚持把政治素质高、党性原则强、热爱党务工作、业务能力过硬的党员选拔到党支部书记岗位上来。要按照党建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双带头人”)标准选配教师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十条 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理想信念坚定,宗旨意识强,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了解党支部情况,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支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热爱党的工作,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投身基层党务工作,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

(四)具有一定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师生,为人正派,处事公道,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得到师生的认可和信任,在党员、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

第十一条 选任范围。推行党支部与行政单元一体化设置,符合条件的行政负责人可择优选配为党支部书记。

(一)教学、科研单位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从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优秀党员教师中选任。党支部建在专业、中心、教研室、实验室等行政单元的,鼓励由行政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建在学科、课题组的,鼓励由学科带头人、课题组组长担任党支部书记。

(二)机关、教辅、服务等教工党支部建在处级单位的,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建在科室的,一般由科室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

(三)学生党支部提倡由优秀的辅导员或品学兼优、综合能力强的优秀学生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第十二条 选任方式

(一)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的产生,首先由上届支委会组织支部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提出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初步人选,然后支委会讨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二级党组织审查;审查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在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

(二)党员人数少,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二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三)如果选举条件尚不具备,也可由批准成立党支部的二级党组织指定或委派党支部书记,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在特殊情况下,二级党组织可以指定或委派党支部书记。对新成立或党员流动性较强的教师党支部,以及暂时没有符合“双带头人”条件的教师党支部,支部书记人选可由二级党组织从相关学科专业范围内选派。

第十三条 任职期限。党支部书记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要经二级党组织同意。

第十四条 储备力量。二级党组织要注重党支部书记后备人选培养和锻炼,注意配备熟悉和热爱党务工作的青年党员教学科研骨干担任党支部副书记或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熟悉业务、积累经验。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培训机制。建立省级示范选训、学校集中轮训、二级党组织自主培训的省校院三级联动培训机制。

第十六条 培训计划。将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干部人才培训体系,党委组织部负责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在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基础上,二级党组织还要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 培训要求。党组织应对新任党支部书记进行任职培训。原则上每名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处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

第十八条 培训模式。采取集中培训、分批轮训、外出培训、线上培训、业务竞赛、实践锻炼、课题研究等多种方式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内容。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

第二十条 培训保障。根据党支部书记队伍规模,在学校年度基层党建工作经费预算中划拨教育培训经费,并且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期目标。实行党支部书记任前承诺制,党支部书记要围绕本支部发展需要以及党员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提出任期目标,并报经二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向党员和群众公开作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

(一)述职考核。按照“双述双评”的方式述职,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民主评议。

(二)量化考核。按照规范化党支部建设的相关规定,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二级党组织负责对党支部书记进行量化考核。

(三)结果运用。二级党组织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党支部书记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日常管理

(一)完善谈心谈话制度,二级党组织书记每学期至少与党支部书记进行1次谈心谈话,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二)建立党支部书记约谈机制,二级党组织要对工作存在问题的党支部书记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督促整改。

(三)除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处级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也要把抓党建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履行管党治党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动态调整。依据党内法规建立党支部书记退出机制,二级党组织要对不胜任岗位职责的党支部书记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应参与本单位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讨论决策。基层党组织应注重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优秀党支部书记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在“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中,党支部书记要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六条 教师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工作经历视为管理工作经历,作为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重要条件。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作用。

第二十八条 二级党组织负责具体落实,把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作为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任务,要选好管好用好党支部书记,支持鼓励党支部书记创新开展工作,加强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认真组织实施述职评议考核,建立有效的激励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担任党支部书记计入工作量,将基层党支部书记津贴待遇纳入绩效考核分配。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