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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体育学院委员会关于 基层组织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办法

时间:2021-10-05
作者:zuzhi

中共哈尔滨体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基层组织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基层党建活动经费的保障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黑龙江省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是学校财政核拨的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的经费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由组织部代管,组织部根据学校核拨的年度党建工作经费,按照统一标准用于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的经费,当年经费当年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包括二级党组织和基层党支部。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包括:

(一)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基层党务工作者。

(二)组织开展“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的组织生活,基层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

(三)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党建示范基地。

(四)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五)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

(六)开展基层党建学习调研。

(七)其他基层党建工作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师资费、参观费、讲解费、资料费、命题考务费、奖品购置费、慰问金等,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基层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基层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基层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集体用餐费用,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住宿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基层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住宿费标准内据实报销。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基层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参照学校培训费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六)师资费是指邀请师资为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授课及在授课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聘请校外专家学术报告及专题讲座费用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聘请校内有关专家授课费用标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厅局级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处级干部,每学时不超过400元,其他人员按照每学时不超过3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七)参观费、讲解费是指开展基层党建活动期间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发生的参观费、讲解费,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八)资料费是指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中购买资料、用品发生的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九)命题考务费是指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的考试命题、考务组织和试卷批阅发生的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标准为:考试命题按300元/套计算。考务组织与监考按100元/人场计算。试卷批阅按3元/份计算。

(十)慰问金是指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购买慰问品发生的费用或直接发放的慰问金。走访慰问退休领导、困难党员按照500—2000元标准,视具体情况掌握。

(十一)奖品购置费是指二级党组织评选表彰“先优”或基层党组织开展竞赛比赛购置奖品发生的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涉及政府采购的商品,按政府采购的标准和程序执行。购买发放的奖品必须是与党员工作、学习相关的物品,严禁购买发放生活用品。

第三章 使用报销

第七条   使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开展党建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二)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的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三)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四)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租车费不能超过本单位本年度可以使用的党建活动经费额度。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立足基层、服务党员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要向党支部倾斜,真正用于教育服务党员和促进党支部工作质量提升,直接用于党支部的经费比例应不低于二级党组织可用经费总额的70%

         (二)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基层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三)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娱乐活动、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应坚持“预算管理、实报实销”的原则,依据下列程序使用报销:

(一)拟定计划。基层党组织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科学合理地研究制定党建活动经费使用预算和计划。以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执行。

(二)项目审批。基层党组织在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前须将拟开展活动内容、经费计划使用项目、预算金额等报二级党组织书记审批;到哈尔滨市主城区以外开展活动的或一次性预算支出超过二级党组织年度基层党建活动经费总额二分之一的,需经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审批。

(三)使用支出。基层党组织按照审批的支出项目和金额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并开具正规票据

(四)报销结算。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委员签批票据和相关工作活动的佐证材料到组织部登记核查后,按学校财务规定报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党委组织部要在年终总结和党组织换届时向全体党员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十一条    组织部、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的工作是否取得实效、是否存在形式主义;

(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缺少工作支撑、为花钱而花钱等问题;

(三)经费的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年底突击使用、报销现象;

(四)经费使用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五)经费使用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组织部、财务处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202010月3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