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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0-09-15
作者:zuzhi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推动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科学评定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深入了解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学校党委选准用好干部提供依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黑龙江省省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校基层单位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

二、考核内容

1.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2.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及“一岗双责”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和意识形态建设任务情况。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三、组织实施

1.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成立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成员一般由党群干部组成。

2.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3.年度考核工作可与处级领导班子届满考核、抓基层党建责任制考核、试用期满(如时间能吻合)考核结合。

四、工作步骤

年度考核,主要采取准备材料、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评定结果、反馈意见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1.准备材料。

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认真总结,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填写《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登记表》、《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

处级班子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校党委决策部署、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
  处级干部述职述廉,要结合本人分管工作,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突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状况、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处级班子和处级干部年度总结,要把述职述廉、意识形态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一般2000字左右。撰写述职材料要实事求是,要以对本人、对组织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总结工作,找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对所述事实负责,不能把班子或其他人的工作作为自己的工作成绩。发现述职材料不实的,年度考核最高只能定为“基本称职”。

2.述职述廉。

召开全校年度考核会议,正处级主要负责人和副处级主持工作干部现场述职述廉,其他处级干部书面述职。参会人员范围为学校党政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教学教辅部门参照正科级管理干部、教学科研骨干代表、民主党派代表。

3.民主测评。

述职后,由参会人员对处级班子发挥作用情况、处级干部年度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评价。民主测评时,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个别谈话。

考核组到院(部)、机关各党支部,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谈话考核,并进行民主测评。进一步了解处级领导班子干事创业情况和处级干部履职尽责情况,找准问题及不足。参加人员为院(部)、机关各党支部全体人员。

5.评定等次。

处级领导班子考核,评定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好”等次班子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

民主测评“好”得票率原则上不低于60%,“ 差”得票率不高于10%,可评定为“好”等次。

民主测评“好”得票率原则上不低于40%,“差”得票率不超过1/3,应评定为“一般”等次。

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核实确属差的,应评定为“差”等次。

其他班子一般评定为“较好”等次。

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民主测评“优秀与称职”票之和得票率原则上不低于85%,优秀票得票率达到60%,“不称职”得票率不高于10%,可评定为“优秀”。

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票之和达到50%或不称职票达到20%,“不称职”得票率不高于三分之一,经考核并结合平时了解掌握情况,可评定为“基本称职”。

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核实确属“不称职”的,应评定为“不称职”。经确定不存在突出问题,考核结果等次原则上应确定为“基本称职”。

经考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1)在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组织领导能力差,明显不能胜任现职;

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

4)工作实绩差,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5)其他方面突出问题。

凡在廉政上存在问题并经纪检部门查实构成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当年原则上评定为“不称职”等次,免予处分的,评定不高于“基本称职”等次。

其他干部一般评为称职等次。

6.上报审批。

党委组织部部务会根据处级领导干部平时表现、民主测评情况及名额(比例)要求,在征求主管校领导意见后,研究提出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初步建议,报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

7.反馈意见。

校党委会议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后,由党委组织部向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班子、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反馈考核结果。

8.材料存档。

处级班子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评价意见由考核组负责填写,评价等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填写。考核工作结束后,《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党委组织部工作管理档案;《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五、结果运用

1.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调整干部职务、级别、工资、奖励及评优表彰等的重要依据。处级干部获得优秀等次,本年度奖金上浮10%。

2.对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满意度不高或存在影响科学发展等突出问题的,组织部门要及时深入了解核实,并限期整改。

3.对上一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干部,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享受年终奖。

4.对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按照规定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5.对连续两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6.对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敢管、真抓实干的干部,予以充分肯定和保护,党委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六、相关事宜

1.挂职锻炼的处级领导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参加挂职单位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我校进行考核。

对派出学习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处级干部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2.退出处级领导岗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由本人填写《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党委研究提出考核等次。

3.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处级领导干部,不进行考核。

4.处级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按规定补定等次。

5.受党纪政纪处分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依据《黑龙江省省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黑办发﹝2006﹞33号)规定,一般作如下评定结果:受警告或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原则上评定为“不称职”等次,对表现优秀者,评定结果一般不高于“基本称职”等次;受严重警告、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除处分当年外影响期内年度考核,评定结果一般不高于“称职”等次;评定结果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中,当年部门中有同志违纪违法受纪律处分的,部门中主要领导干部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6.处级领导干部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7.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将根据实施情况逐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