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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基层党组织(党总支)会议制度试行

时间:2020-09-15
作者:zuzhi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上级党组织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以强化我校二级学院、研究生部〔以下简称“学院(部)”〕党的领导,发挥学院(部)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学校所属学院(部)配备党政双套领导班子的单位党组织,是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配套制度。

第三条  学院(部)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完成各项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参与本单位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要积极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促使学院各项工作的完成。学院(部)党总支会议是各单位党组织的主要决策形式。

第四条  参加党总支会议的人员为党总支委员、组织员。根据会议的需要,可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吸收党支部书记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党总支议事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党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指示决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具体落实意见、措施。

(二)研究决定加强党的建设、廉洁自律工作等重要问题和党总支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研究决定健全党内生活制度的有关问题,定期召开党总支会、党员大会,组织开好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四)研究决定干部的任用与教育管理问题,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干部的推荐工作。

(五)研究决定教职工及学生的组织发展的相关问题,落实组织发展的计划、审核及指导检查等工作。

(六)研究制定党员管理的有关制度。组织开展专项实践教育活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研究和讨论党员的奖励和处分问题。

(七)研究决定推荐上级党代会、教代会代表人选。

(八)研究决定统战工作的有关事宜。

(九)研究决定学生工作的有关问题、党支部工作的有关问题。

(十)研究讨论学院办学方向、规划以及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监督、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十一)研究讨论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组织的作用。

(十二)研究上级党委规定和其他需要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七条  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协商后提出或其他总支委员提出申请,报书记审定。需讨论决定的重要议题,主要领导间要提前沟通酝酿,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充实决策依据。

第八条  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九条  凡提交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拟提交党总支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等,一般应在会前二天报送,并在会前应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总支成员,总支成员对所研究的问题充分思考,便于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保证党总支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  党总支会议期间一般不搞临时动议(重大突发事件除外),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不作讨论和研究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一条  总支会议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参加党总支会议的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需向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出席党总支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会议方能召开。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党总支会议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决定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由会议主持人提出议题,有关负责人简要汇报议题的初步研究意见、方案、论证结果等,并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一般性议题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比较重大的议题,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进行口头表决,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除非紧急情况,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必要时可向上级主管领导请示。

第十七条  总支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成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必要的内容应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它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八条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访学进修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九条  党总支会议形成的决定,根据事项性质,采用向上级请示报告、发文、开具会议抄告单等形式上报或传达执行。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条  党总支成员对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党总支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参加成员及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要按规定严格保密,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会上分发的有关材料,会后应及时收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校党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