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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时间:2023-05-19
作者:学工办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4]6号)的文件精神,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保障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哈尔滨体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2014年秋季学期以后入学的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和学生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项资金,设定不同的类型和等级。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9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评奖范围及比例

学业奖学金评选在研究生的二年级与三年级进行,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年级参评人数的10%,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年级参评人数的20%。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各级各类学生活动,表现良好。

第八条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学术失范,课程考核不合格,受到处分等情形的,无故不参加研究生大型活动,缺席研究生政治学习或者学术讲座超过5次以上,不能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方法

从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1日至当年8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以及其他方面的表现,各项得分相加后的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见附件1)。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为成员。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研究生处评审、学校审核”的程序进行。

1. 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名额分配;

2. 研究生本人申请;

3. 研究生处评审委员会评定、推荐;

4. 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5. 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6. 学校印发公文;

7. 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8. 奖学金资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经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印发公文。校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学校发布公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研究生处网站公布获奖名单并报送财务处。

第十四条 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享受新生学业奖学金;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方可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审。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