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是预防师生员工在教学、科研、实验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和防止职业病发生而采取的一种辅助措施。
为全校师生员工合理发放劳保用品,统一发放标准,做好供应、使用和管理,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校教学、科研、实验和生产等工作中,师生员工均按黑人联字(80)和黑财行(1980)115号文件及黑教联[2001]6号文件规定的劳动用品范围执行。
第二条 发放标准
1、工人按黑龙江省人事厅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经校人事处审核签批标准发放。
2、体育教师按原黑龙江省教委体联字(1990)29号文件执行。
3、学生下厂实习,根据我校实际情况采用借领、返还劳保用品办法执行。
4、各教学部(教研室)、职能处(办公室)、每学期每室发放一条毛巾,一块香皂。
5、公用蓝、白服等劳保用品由人事处审批,一次性领用。
第三条 按文件规定享有劳动保护用品的人员,且固定在岗一年以上的职工,人事处按岗位工种标准,下达劳保用品明细审批单,资产管理处依据此单发放,领用。
第四条 劳保用品的发放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依据校人事处下达的劳保用品通知单,建立个人领用卡,各单位按领用卡集中领取。
第五条 校内人员调动,由调入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处核对,办理变动手续后,按相应的劳保用品标准发放。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劳保用品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领取、发放。
第七条 劳保用品实行定期发放,每年四月、十月集中领用,公用物品如毛巾、香皂等开学初领用,特殊情况领用的需协商处理。
第八条 学生下厂实习用劳保用品,以班级为单位,提交借、领申请,经校办或各教学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资产管理处领取,定期归还,对人为损坏或丢失的,按物品原值20-50%赔偿。
第九条 享受劳保用品待遇的职工,参加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人员,其劳保用品的使用年限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