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体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及家具是我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管理工作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之一,仪器设备、家具属于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使我校的资产管理有章可循,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学校各方面工作逐步走上程序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属于学校资产也是国家财产,管好、用好是全校师生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杜绝铺张浪费和损坏公共财产的不良行为,全校都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管理仪器设备及家具,力求发挥其最大效能。同一切贪污浪费,盗窃、破坏固定资产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及家具的归口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仪器设备及家具从计划、论证、购置、验收、调拨、处置的一级管理工作,各部门对其实行二级管理,要有一位领导主管该项工作,同时,应选派一名责任心强、敢于创新,勇于改革,热爱此项工作,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账目及相关资料。当各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发生变动时,管理员要与资产管理处联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固定资产的管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之间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向管理要效益。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的工作任务:制定仪器设备的各项管理办法,根据学校批准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采购,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进行论证及招标工作,并负责采购计划的申报、履行报告、合同、购置、分配、入账、建卡、固定资产贴、验收、结算、信息反馈、调配、使用、管理、维修、盘点、报废、清查账目、监督、检查、一年一度统计报表等一系列工作。在管理工作中,要逐步实现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现代化,使学校资产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实行宏观调控、优化配置的原则,按照少花钱、多办事,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又要不断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本着从实际情况出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实行统管共用、资产共享,避免小而全的低效益的配备,不断挖掘现有设备潜力,注重设备功能开发,鼓励支持和提倡实验技术人员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与标本模型,提高学校研制设备的能力。
第六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将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要做到“四定”,即:管理定户、保管定人、设备定位、资产定查;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管理档案,做到“三对应”,即:账、卡、物对应;日常管理做到“八清楚”,即: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厂家、日期、编号、存放地点、现状清楚。
第二章 计划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论证后,方可编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对不负责任虚报计划,造成设备积压和闲置浪费的单位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八条 财务处应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设备经费总额通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根据各部门的年度购置计划(参考经费总额)进行统计。
第九条 一般仪器设备及家具。首先由各单位需填制《哈尔滨体育学院集中(分散)政府采购审批表》提出计划,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主管校长、校长审批后,交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十条 科研课题。首先由经办人填制《哈尔滨体育学院集中(分散)政府采购审批表》提出计划,经课题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核后,报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校长审批后,交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十一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将可行性论证报告报请学校,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后,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所购置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及要求,供货周期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技术论证,论证后形成的材料用于招标文件中的项目需求。一切完成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存档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自制设备。自制人将研制设备技术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试运行,试行结束,经鉴定合格后,由财务处、校长审批后,交资产管理处。
第三章 采购
第十三条 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在采购前做到“三不”,一是:现有的设备能基本满足需要的不重复购置;二是:能自制的设备不许到外面订购;三是:国内设备能满足要求,不引进外国设备。为加强对固定资产采购,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的原则。按照国家、省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根据年度《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如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省政府采购办批准后,方可自行招标采购。低于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以分散采购方式采购,并及时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反馈采购信息。学校要严格按照省采购办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对于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类和工程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的,服务类中的品目采购计划(预算)达到50万元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中采购人员必须按照采购计划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及时采购。采购中如有特殊情况要变更计划,须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方能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业务技术知识,了解熟悉市场货源情况,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选择具有同等效能而价格低廉的物品,杜绝盲目购置。
第十八条 发挥集中购物优势,尽量以参加全国高教订货会订货为主,并积极设法与厂家直接信函联系购置,节约出差及运杂费。
第十九条 采购审批前应尊重申购单位意见,但属于下列情况的,可考虑缓批或不批。
1、 属于伪劣、落后、淘汰产品。
2、 申报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3、 属于高能耗、高污染产品。
4、 安装、运行条件尚不具备。
5、 只作短期使用,校内可供调剂。
6、 属于国家控购商品,有关手续尚不具备的。
第四章 验收
第二十条对新购置固定资产进行验收是购置过程的保障,是保证资产能否正常发挥功能的重要环节,也是管理业务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更是确保固定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键所在。
1、成立验收小组:固定资产的验收要由使用单位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资产管理处等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
2、资产验收的内容是对商家产品数量、外观、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指标等项目的到货认证过程,由使用单位与资产管理处共同验收,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或资产使用人应重点检验该项资产的运转是否正常、使用状况是否良好,有关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等内容,而资产管理处派出的验收人员应重点确认该项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厂家、出厂号与采购合同规定的是否相符、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以及附、备件是否齐全等。一般仪器设备应在三天以内完成验收工作,大型贵重精重密仪器设备(国外进口设备到货在未报商检之前一律不得开箱)。一般应在七天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应立即投入使用。对于少数复杂程度较高的仪器设备,要求在验收后一个月内调试结束,投入使用。
3、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应于验收工作完成后在共同认可的验收单上签字(一式两份)以落实验收责任。如果零星采购,没有独立的采购文件,采购人则应在验收单上签字以落实采购责任,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在验收单上签字以落实监督责任。
4、单价大于等于10万元的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由学校办公会议决定,组成以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检监审处、特邀专家、使用单位以及校档案室组成的验收小组,根据该类仪器设备的专门规定进行技术验收。出具技术验收报告,验收人和验收小组负责人共同在报告上签字备案。
5、实行集中、分散采购的资产,学校组织专门的验收小组进行统一验收,并及时填制验收单,向省采购办反馈采购信息。
6、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财务处不应办理结算手续,须按合同规定条
款及时向供应商退货、修改或索赔。
第五章 划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凡能独立使用,一般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用仪器设备,以及2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种软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文、体、器具等),大型设备所带的附件同时列入固定资产。
一、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和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二、单价在200元以上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专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三、一般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五、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配套使用,总价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
3、国家科委颁布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见附件);
六、自制或国内外(境外)捐赠、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
第六章 分类编码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国家教育部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为准,资产管理按此分类编号、入账、建卡,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下列各类属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01类 房屋 02类 土地
03类 仪器仪表; 04类 机电设备(包括交通工具);
05类 电子设备; 06类 印刷机械;
07类 卫生医疗器械; 08类 文体设备;
09类 标本模型; 10类 文物及陈列品
11类 图书 12类 工具、量具和器皿;
13类 家具 14类 行政办公设备;
15类 被服装具 16类 牲畜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使用单位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做到充分利用,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建立财务、资产、使用单位三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全面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管理定户、保管定人、设备定位、资产定查,做到数量清、状况清、配套清。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使用人员应熟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员,要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处对学校资产实行电子账套管理,定期备份分户明细账和设备登记卡片,各使用单位要有保管账、卡,建立设备保养、使用、维修记录制度,资产管理处不定期与使用单位核对固定资产账、卡、物,做到账物相符。与财务处每月核对账目,做到数据一致,账账相符。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的资产每年清点一至二次。
第二十六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随机配套的仪器、仪表、元器件、工具等的配套清单,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和保管人员在调动工作时,必须向接管人员(或代管)进行交接,交接工作时要有本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参加,交接清楚后办理变更领用人手续,方可离职,避免物随人走。
第二十八条 凡学校教职工在调动工作,离、退休前所借用或领用的仪器设备必须交还学校,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再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变更手续,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校固定资产不得任意拆改。因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需要特殊改装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主管校(系)领导签署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改;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及大型设备需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拆改,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账。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赔偿损失。
第八章 使用
第三十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便于工作人员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安全操作有记录,仪器设备及家具摆放整齐。
第三十一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过程中的使用、检修、维护、一般性维修等记录和文字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使用的依据。
第九章 出租、出借
第三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但属于大型贵重精密仪器需要区域共享及一般教学设备校内共用的,给予鼓励。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资产管理处协调,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签订出租、出借单(内容规范、条款齐备、返回时间、设备运转是否正常等),登记备查。
1. 学校内部: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经主管校长批准,资产管理处备案,办理出借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 外单位:仪器设备出借外单位,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3. 贵重精密仪器及大型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借用,报请校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借用。
4. 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本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归还时,应认真检查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如发现损坏,遗失,应予赔偿。
5. 所有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校外。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者,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出门手续,方准带出。
第十章 调拨
第三十三条 由于工作需要必须调拨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调拨,调出单位未见调拨单,不准私自调出资产。
一、 校内调拨仪器设备及家具时,由调动单位资产管理员填写《哈尔滨体育学院设备调拨(转出)明细表》,经调出和调入双方负责人同意签字,报主管校长同意后,及时报资产管理处调账。
二、校外调拨学校资产,须按下列原则进行:
1. 调拨资产必须确认是我校闲置多余,已不适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需要的资产。调拨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向校(系、部、处)和资产管理处洽谈协商,经三方同意后,办理调拨单,并经对方单位签章认可后,方可调拨。
2. 外调学校资产一律实行有价转让。转让价格视该资产使用、折旧等综合情况确定,转让所得款应全额归学校所有。
3. 单价1万元以下的学校资产外调,由财务处、主管校长审批。单价1万元以上的学校资产外调,由财务处、校长审批。
第十一章 维修与保养
第三十四条由于使用和自然力的影响及意外事故等原因,其价值和使用价值都会不断降低,实物会损坏。为了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恢复其使用价值,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就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经常的维修和保养。
第三十五条 凡对仪器设备进行维修时,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维修申请单》资产管理处针对维修设备状况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维修要从严掌握,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修理。需外出修理要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大修周期,保用时间,质量标准等,以保证设备的维修质量。
1、仪器设备及家具的维修与保养是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各使用单位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检测;
2、建立切实可行的资产维护保养制度;
3、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4、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章 丢失、损坏赔偿
第三十六条学校资产因使用或保管不力,发生被窃、损坏、丢失等事故,按情节轻重,保管者应负必要的赔偿责任,并作书面记录。
第三十七条学校资产发生丢失时,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长,价值超过500元的还应同时向保卫处报案,迅速组织查找。确认丢失的,由当事单位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明确责任,由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办理清账手续。
第三十八条学校资产发生损坏时,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损坏严重的,要保护现场,待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由在场的工作人员或资产管理员填写《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由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事故处理完毕,恢复使用。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按设备报废程序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凡属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学校资产损坏、丢失的,属责任事故:
1、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
2、未经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擅自动用。
3、工作失职或擅离职守。
4、违反规定,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拆改设备。
5、仪器设备及家具保管不当或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条凡学校资产丢失、损坏属责任事故的,应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的原则如下:
1、损坏、丢失设备的零配件,不致于造成仪器设备报废者,只计零件
配件价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及材料费。
3、仪器设备损坏后,虽经修理,质量下降,但仍能继续使用的,应按
质量情况计算损失价值。
4、损失价值仪器设备的新旧折算,机电设备、工具类按10-15年折旧,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按5-10年折旧,计算机按3-5年折旧。
5、仪器损失属责任事故,赔偿金额按损失价值的20%-50%,视情节轻
重及当事人认识态度具体确定。
6、属于个人借用的仪器设备、工具等,若遗失按原价赔偿。
第十三章 报废
第四十一条 仪器设备及家具报废。因长期闲置或因技术性能落后,损坏严重,确实不能修复使用的或一次性发生修理费超过设备原值60%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已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均可申请报废,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废程序。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闲置设备。
2、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
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
3、不能迁移的设备。因房改建或装修拆毁;
4、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
5、 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
第四十三条 申请固定资产报废时,由原使用部门填写《哈尔滨体育学院仪器设备(家具、低值)报废申请单》,填写清楚报废原因并按顺序报相关领导履行签字,然后将报废资产上交资产管理处,将报废材料及设备照片交到资产管理处存档。各部门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拆卸和处理已报废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四条资产管理处将报废资产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并将处置报废资产款上缴财务处。
第十四章 其 它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均执行上级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将于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原《哈尔滨体育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哈体发[1999]6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科委颁布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1、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仪;
6、X射线荧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光谱仪(等离子体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光谱仪;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顺磁共振波谱仪;
16、气相色谱仪;
17、液相色谱仪(含薄层扫描仪、离子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子能谱仪;
20、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22、超速离心机;
23、图像分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