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体育学院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化和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等政策精神,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简化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黑科联发〔2019〕11号)、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科研项目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含软件及家具)、实验材料及服务等采购行为。
第三条 科研项目资金采购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使用须按照项目预算表执行,避免重复购置,杜绝浪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加强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自律,规范采购行为,保存必要的采购档案材料。在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的,应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科研项目资金采购前需科研处核准项目预算,对已列入科研项目预算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对未列入科研项目预算的不得进行采购。
第五条 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服务的,由项目承担人根据项目合同约定自主规范使用,不需要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依据委托合同确定固定资产归属,需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的按规定入账后履行财务报销流程。
第六条 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服务的,可依据预算额度由项目组或学校执行分散采购,不再参加政府集中采购。
1.列入科研项目预算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服务,具体采购程序如下:
(1)单次采购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组自行采购。
(2)单次采购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5万元的,由项目组组织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时项目组应成立询价小组,填写《哈尔滨体育学院采购项目询价、比价表》。询价小组由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组长由项目组负责人或二级单位负责人担任。
(3)单次采购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组需填写《哈尔滨体育学院采购项目申报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执行采购。
2.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服务,只能从单一供应商采购的,采购人需要填写《哈尔滨体育学院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说明理由。
3.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需由项目组填写《进口产品论证表》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备案后方可采购进口设备。
第七条 对于急需采购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服务,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后,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
第八条 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3人(含)以上组成,组长由项目负责人或二级单位负责人担任。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科研处、审计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联合验收。
第九条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及软件须履行资产入账手续;单位价值虽不足10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入账管理。
第十条 使用学校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采购仪器设备,经科研处组织3人及以上专家论证,所采设备属于科研仪器设备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采购组织形式为部门集中采购(科研)。
第十一条 用于团队的其他非同级单位拨款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