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体院办(政)[2020]13号-关于印发《哈尔滨体育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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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房产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规范管理房产资源,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党[2014]18号)文件精神,参照《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产权归哈尔滨体育学院有的办公用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办公用房,包括全校各级单位、部门、二级学院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学校资产的,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一)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者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电动车库、摩托车库)、门卫用房、人防设施等。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原则。办公用房使用要以保障学校正常行政办公活动、提高房屋资源使用效益为基本前提。办公用房调配时,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结合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能、性质、特点以及房屋现有结构等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切实做到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地分配办公用房。

第五条 坚持因地制宜、杜绝浪费的原则。办公用房改造工作要遵循房屋建筑结构来进行调整和设计,原则上不允许破坏房屋的现有结构,避免大规模的拆并改造工程,只进行适当的局部性改造,坚决杜绝由于办公用房清理和改造带来新的浪费。

第六条 坚持职能相近、集中安置的原则。办公用房调配要综合考虑党政分工、部门职能、业务特点、人员编制等因素,同一部门、职能相近部门的办公用房要进行集中安置。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七条 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正厅级:每人使用面积30平方米。

副厅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处 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挂职、借调人员在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核定时,可考虑具体工作性质由挂职、借调单位参照上述标准提供临时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财务处进行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务处进行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使用单位无权擅自调整。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学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调剂使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四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十四条 按照院、系(部)两级管理原则,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落实办公楼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各职能部门负责代表学校履行相应管理和监督职责:学校纪委办公室对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行使全过程纪律监督职能,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履行监督和检查职能;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办公用房管理进行指导,行使办公用房资产登记备案职能;教务处负责对教学用房使用和调整提出初步意见;人事处负责提供各单位人员信息,核算用房人数标准;财务处对办公用房使用履行收费、上缴税费及监督检查等职能;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和实施房屋维修改造计划,审核装修方案,及对房屋使用成本进行测算,履行水、电、保洁等配套设施维修维护和后勤保障等职能;武装部(保卫处)行使安全教育与防范、日常安全巡视等安全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和实施办公用房管理、调配等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牵头组织对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房屋所在部门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需要提出房屋维修、功能调整等申报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武装部(保卫处)等部门会签后,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