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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本科学生纪律处分实施

时间:2020-10-09
作者:xuesheng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哈尔滨体育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和考风,规范学校学生纪律违纪、学生考试违纪违规的处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哈尔滨体育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哈体发【2019】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本细则进行处理或处分。对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在依法由司法部门处理后,按照本细则进行处理或处分。对违纪情节较轻的,尚不足按照本条例处分者,可以通过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等方式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在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前提下,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可以根据具体违纪情节、学生认识错误的态度以及悔过表现等情况,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良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推卸责任、态度不好的。

(三)对检举人、证明人和管理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第二次违纪的。

(五)违纪群体中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经批评教育不改正,3次受到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受到处分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各类奖学金,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受过处分学生的学位授予问题,按学位授予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纪律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依法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等处罚的,情节较轻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司法机关或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徒手打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动用棍棒、砖石、刀具等器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结伙斗殴中,虽未直接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的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结伙斗殴的组织者、主要参与者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或公私财物行为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要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侵占敲诈勒索和冒领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

(二)协助作案、窝藏、销赃、转移赃物、赃款的。

(三)窃取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

(四)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或他人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的。

第十三条  对于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聚众赌博、组织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影响恶劣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生活作风不严肃、品行不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有碍校园文明形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科研数据、实验报告、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和研究成果存在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提供伪证,伪造各种证明、涂改证件的、私刻仿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涂改、伪造成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贷款或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待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收听、收看、收藏、复制、传播淫秽制品的,给予以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扰乱网络、通讯管理秩序,有以下情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蓄意更改、盗用、攻击侵入公共或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秩序的。

(二)盗用或利用他人账号进行非法通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及违反校规校纪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达30学时及以上,40学时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40学时及以上,50学时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50学时及以上,60学时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60学时及以上,80学时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8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的(连续计算,法定节假日除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擅自离校2天及以上,4天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4天及以上,6天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6天及以上,8天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8天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擅自离校期间,如造成旷课,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妨碍学校下列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社会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

(二)利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编造、复制和传播虚假信息、有害信息和谣言,有碍社会秩序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散布反对党、国家、政府及不利于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和校园稳定的。

(四)不听劝阻,参加或鼓动他人参加非法政治组织、非法传销组织、非法传教、邪教组织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

(五)组织、策划、煽动及拉拢他人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等活动的。

(六)在校内进行宗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妨碍学校下列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学生公寓、图书馆、食堂等学校管理部门管理制度的。

(二)隐瞒传染性疾病等病史的。

(三)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或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五)非法窃听、窃照或窃录他人隐私的。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恐吓他人的。

(七)以肢体接触、语言或其他行为严重骚扰他人的。

(八)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公共服务设施的。

(九)对教师或管理人员辱骂、滋事的。

(十)拒绝、妨碍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十一)在餐馆、食堂、公寓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二)在宿舍留异性或校外人员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1.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分见《哈尔滨体育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哈体发〔201937

     处分程序

    二十四  各学院在发现学生违纪事件后,要在1日内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处理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处分者由教务处取证、查实、确认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违纪事件发现后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委派工作人员(至少2名)对学生的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材料要形成书面材料,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调査人员和被调查学生共同签字确认。被调查学生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

    ()各学院相关负责人员在调查时以及对学生作出处分建议或者其它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违纪事实、学校拟做出处分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谈话内容填写违纪学生谈话记录表;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的处理,以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或相应法律文书为依据;

    (四)事件调查清楚后,由辅导员向学院党总支书记汇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学院向学工部(处)提交书面处分建议、违纪相关证据、书面调查材料、违纪学生谈话记录表、事件相关人的情况说明及学生检讨等书面文件;

    (五)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决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按照本细则对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形成处分报告,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由学校法律顾问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可以根据具体违纪情节、学生认识错误的态度以及悔过表现等情况,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拒不承认错误、拒不在相关文书签字的、拒不进行书面检查的,在违纪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学校可根据本细则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它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处分告知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处分决定书、处分告知书要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确定相关证人并记录在案。

    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书要在校内相应范围公布。

    第三十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印发后,学生工作部(处)、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均要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以违纪、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学校荣誉、奖学金等奖励,并因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荣誉等证书,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相应职能部门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劝其离校。对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按照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由保卫处处理。

    三十四  细则中无明确规定而必须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细则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三十五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具体实施办法依据《哈尔滨体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三十六  学生因考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其成绩纪录中记载为“违纪作弊”。

     处分期限及解除处分

    三十七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校给予违纪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

    三十八  除开除学籍以外,学生处分到达期限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它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条件:

    (一)在考核期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在思想、学习、生活和日常活动中表现良好;

    (二)处分期内没有再次受到处分的。

    第四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丧失申请解除处分资格,不予解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处分期内再次受到处分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能够深刻反省,认识到自身错误,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处分期满后,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书面鉴定并提交职能部门审核,最后报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可解除所受处分。其他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书面鉴定并提交职能部门审核职能部门审定后解除生效。

    四十二  解除违纪学生处分,需由学校出具解除处分文件。对违纪学生的解除处分文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的,处分决定书归入其人事档案。

     

    四十三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四十四  有权作出纪律处分的部门,依照本细则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处理,并接受有关部门对处理过程、依据、结果的监督。

    四十五  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依据学校有关申诉规定办理。

    四十六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十七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