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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2020-10-09
作者:xuesheng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尔滨体育学院本科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2月4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冰雪办学特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传承和弘扬学校“崇德尚勇,求知躬行”的校训,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参与实践,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发展成为体育文化的传播者、体育运动的推广者、体育精神的践行者。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制度环境,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学习指导、就业指导、心理辅导和生活服务,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哈尔滨体育学院录取通知书》(含电子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各学院应当在新生报到时对其证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将办理入学手续名单汇总给学籍科予以注册电子学籍。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由招生部门复查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 由招生部门复查新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各学院复查新生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校卫生所复查新生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五)由招生部门组织各学院复查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初步意见,教务处汇总报学校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招生部门按国家规定报学校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招生部门会同教务处按国家规定报学校做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初步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因病、在队训练、创新创业等其他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应征入伍学生需持入伍通知书到校武装部、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到教务处申请入学,与当年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报学校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籍管理部门告知本人,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因以下情形不能如期注册的,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一)因参加竞赛训练中心认定的比赛或集训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注册的;

    (二)由学生工作部核准的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尚未到位的;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在校修业年限可根据学生提前或滞后修满学分的不同情况,在三至六年内浮动。

    (一)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拟毕业前一年的秋季学期第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所在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结业处理。

    (二)对于在规定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本科生最多可延长二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年学分最低要求,学生第一学年获得学分低于学年学分要求的1/2,前两学年获得学分低于两学年学分要求总和的3/4,前三学年获得学分低于三学年学分要求总和的5/6,学生将编入下一年级进行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四年后六年内仍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未办理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50%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未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50%的,按肄业处分,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教务处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并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并重的考核方式,课程考核成绩都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七条  各门课程考核应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一般平时成绩(包括考勤、课堂纪律等)占10-20%,作业等占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50-70%。

    第十八条  学生因伤病、公假、考研等未能正常参加课程考核并办理缓考手续后,可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绥考。

    第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教师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勤,若学生的某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没有达到对作业、实践等环节的要求,应取消其参加考核的资格(办理免听手续的学生除外)。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以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取得学分。对考核未合格的必修课程,学生应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伤病、考研、提前修读、重修、在队训练等原因不能按要求出勤;学习优秀、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通过自学某门课程的学习,可办理相应的免听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习优秀、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可向其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免修申请,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核。运动等级为一级以上(包含一级)或经竞赛训练中心和教务处认定的达到一级水平的二级现役运动员可以申请免修。现役运动员专业必修课程中理论课不得免修,通识必修课、实验课、军事理论及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经学校批准修读其他学校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获得的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并由教务处记入成绩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纪律处分(不包括开除学籍)后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有失信行为的学生不允许申请自修;有严重失信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学位授予权;对学位论文剽窃、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五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认定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可以申请学分认可。  

第四节  请假与销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时,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并由辅导员通知任课教师。

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或教学活动的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考勤办法,记录出勤情况,记载平时成绩,并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学生出勤情况。

第二十九条  除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外,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生因病请假,应提交卫生所出具的诊断意见书;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学校卫生所出具的转院意见和转入治疗医院的诊断意见书;如有紧急伤病事故必须及时到校外医院治疗,也需事先告知卫生所和所在学院,并由本人或他人凭卫生所转院意见和治疗医院诊断意见补办请假手续。因病请假超过六周应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因事请假,须由本人事先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超过一周者,必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请假期满后应当提交有关凭证,否则可视为请假无效。因事请假超过四周应办理休学手续。

(三)请假不超过一天者,由学生辅导员批准;超过一天未超过三天者,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批准;超过三天不到一个月的,报学生处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请假,不超过一周由带队教师批准,回校后由带队教师报学生所在学院备案。超过一周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公请假,须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出具说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请假期满,应到审批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申请批准者,允许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同年级相近专业的;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可以降转到非相近的专业学习;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因休学期满复学或入伍退役恢复学籍等其他原因学籍变化后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或由学校推荐到其他学校原专业学习。

第三十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  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出学院推荐,转入学院成立考核小组,组织考核(考核小组应不少于三人,考核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汇总备案,由学校审核后在校园网公示。

第三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二)跨招生录取类别的;

(三)由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

(四)在校期间已有过两次转专业记录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  学生转专业后,其学费按当年转入专业的标准进行补差。

第三十  学生转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  因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学校会优先考虑。

四十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  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学校批准,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  学生转学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入学校的由教务部门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校学习。

转出学生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  学校同意转学的学生情况在学校校园网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有特殊困难学生可以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一学年为限,创新创业休学可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或因事请假超过四周且未办理免听手续的;

(二)因创新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获准休学的学生,应于学校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再离校。考试周及毕业年级夏季学期第九周开始不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先办理离校手续再离校。按国家规定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退役后,需要恢复学籍的应在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申请复学。学生入伍期间考上军校或其他原因不再复学的,应当及时回校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五十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当于期满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学者,超期二周后按退学处理。

五十一  学生休学期间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期间修读的课程,学校不予承认;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作变更。

第五十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一般应于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凡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得擅自参加教学活动;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予退学或继续休学;

(三)复学的学生,应编入办理休学所在年级学习。  

第七节  退学

第五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患有其他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的或其他情形应予退学的。

第五十  对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因其他原因退学的,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批准后,作退学处理。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  退学处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或校园网上公告。

第五十  退学学生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在校学习至少满一年)。

第五十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书后参照学校关于申诉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八节  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  学生在校学习超过四年,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总学分二分之一以上且本人不愿意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学生在校学习六年,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总学分二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六十条  对在校学习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六十一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学校审查,必要时报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六十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毕业、学位注册信息。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校园环境和校园网络的安全和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评教等多种组织形式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共同建立文明行为公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  学校定期开展安全和保密常识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全校性安全检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六十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制作、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暴力恐怖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则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七十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传播宗教活动。

七十一  学校坚持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依法在学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向学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依规管理和开展活动。

学生团体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校团委批准。

第七十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个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第七十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讲座、论坛、报告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  学生在网络上应当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  学校实行学生集中住宿管理制度,如家庭特殊原因,学生申请,学生处同意,可以走读。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是思想品德和文明行为养成的重要课堂。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夜不归宿。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第七十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运动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先进个人和集体的评选,采取颁发奖金、发放纪念品、授予荣誉称号和举办颁奖典礼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十  学校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公示。

第二节  

第七十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八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处分执行期内再次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八十一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并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予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予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予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作出给予学生处分决定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到期,受处分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临近毕业受到纪律处分,处分期限不足,毕业离校前,学校根据其申请和现实表现确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八十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劝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校监察处,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八十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后立即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九十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九十一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第九十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  本规定中所指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最后期限顺延。如对学生作出书面决定的事项发生在寒假或暑假期间的,可以顺延到下学期开学时作出。

第九十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试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