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大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营造良好学风、班风,树立典型榜样,激励学生创先争优、比学赶超,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评选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 奖励等级、标准、比例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奖励1000元/年,比例为在校本科生总数的3%;二等奖每人奖励600元/年,比例为在校本科生总数的7%。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本科生。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奖励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对象为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德,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道德品质优良。
(三)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勤于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四)具有突出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灵活运用知识能力、口头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并取得一定的优秀研究成果。
(五)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申报评定:
1.评奖期限内有考试不及格科目者。
2.评奖期限内受到纪律处分者。
3.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不积极参与者。
4.进入《晚归黑名单》者。
第四章 评定原则及程序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选标准,遵守评审程序。
第六条 评选中要注重申报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全面衡量申报人的各方面表现,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要侧重对其综合能力以及自我养成意识的考核。
第七条 各学院在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数及等级和比例的标准进行评定。
第八条 学校成立评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组织、审核。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总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委员会,于每学期初向全体学生通报、宣讲优秀学生奖学金申报制度、评选程序以及负责该奖项的组织、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1次,时间为每年10月。
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哈尔滨体育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申报表》,经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委员会评选、审核、公示,汇总后报学校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财务处依据学校审批结果直接划拨到学生个人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获得奖励的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