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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体育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

时间:2020-10-09
作者:xuesheng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强化以学生为本和为学生服务的理念,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黑高工委联字[2009]3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辅导员的地位与配备

(一)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二)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的师生比总体不低于1:200的比例;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二条 辅导员的选聘标准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中共党员,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三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

(二)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三)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相关学生工作。

第五条  辅导员的培养与培训

(一)对辅导员要采取校内培训和校外培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学生工作部要会同人事、组织部门对新任辅导员进行岗前培训,对已在岗人员,每年校级培训不少于1-2次;

(二)辅导员应按时参加学生工作部组织的辅导员例会,学习有关文件、汇报工作、研究问题,交流经验;

(三)学生工作部有计划地选送辅导员参加省内外各种培训班进修学习和调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辅导员按有关文件规定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进修有关课程;

(四)学校把辅导员培训、培养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依照高等学校教师培养的有关规定,确保辅导员队伍的培训、培养与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辅导员的职务评聘

(一)辅导员的职务评聘要体现其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的职业特点,科学设置辅导员的教师和干部职务岗位,既可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又可聘任管理干部行政职务;

(二)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依托的学科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主,辅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所属其它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如辅导员转至其他教学科研岗位,在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予衔接,并充分考虑到辅导员工作的经历、实际和研究成果;

(三)辅导员申报评审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学校组织评审;辅导员申报中级(含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并按省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办理评审结果核准;

(四)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五)学校单独成立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依托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学科申报评审根据工作实际,适当提高辅导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六)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要经过相应层次的岗位培训。辅导员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参加省级以上的业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七)辅导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根据其工作特点,将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每学期折算为60学时的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教学工作量,将学生党课、团课折算成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教学工作量;

(八)取得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辅导员要承担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九)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的行政级别(或管理岗位等级)。在确定辅导员行政级别结构时,正处级岗位应不低于辅导员岗位的5%,副处级岗位应不低于辅导员岗位的15%。大学本科毕业的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硕士及硕士以上研究生毕业的辅导员工作满两年,含一年试用期),经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为副科级(或八级职员);副科级任职满两年,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为正科级(或七级职员);连续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且正科级任职满三年、经考核优秀的可晋升为副处级(或六级职员),具备竞聘副处级领导岗位资格;副处级辅导员任职满三年,经考核优秀的可晋升为正处级(或五级职员),具备竞聘正处级领导岗位资格。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辅导员可破格晋升。

第七条  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详文见“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一)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

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学院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1. 学校要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辅导员的考核评价体系。辅导员考核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学院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对辅导员进行年度考核。    

    (三)辅导员考核以发挥辅导员工作潜能、激发辅导员工作热情为目的,重点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创新能力、师德师风、廉洁自律等项内容。辅导员考核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民主测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任职时间不满一年的辅导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四)辅导员考核采取工作述职、学生测评、学院评价、学校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在综合工作述职、学生测评、学院评价、学校评价四方面结果的基础上,形成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等;

    (五)辅导员考核结果要作为辅导员评奖、评优、提职晋级,参加国内外培训、国际交流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辅导员的奖惩

    (一)学校设立“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表彰奖励体系,结合学校实际定期开展校级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

    (二)学校和所属学院为辅导员的工作、生活以及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在制定经济分配方案时,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岗位的性质和特点,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设立辅导员津贴辅导员津贴由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部分组成每年按10个月发放岗位津贴每人每月50元,在岗辅导员均可获得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根据每个辅导员所分管的学生数来确定工作量津贴=学生数(N)×1元。

    (三)辅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的;

    2、有悖师德规范,学生反响强烈的;

    3、学生工作出现较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4、组织纪律性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5、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党风党纪和廉政制度的。

    (四)对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辅导员,学生工作部和人事处要进行戒勉谈话;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要调离原岗位进行试岗,试岗期限为一年;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要调离辅导员岗位或者予以解聘;

    (五)对违法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处罚和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辅导员要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学校处分辅导员要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处分适当的原则,并认真听取辅导员申诉。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适用于全体辅导员(含研究生、本科生和中专生辅导员)。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后,其它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