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体育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防火安全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物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训练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消防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的防火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我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第四条 做好防火安全工作是每个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区内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包括进校施工与服务、租赁学校公有房产及参加各种活动的单位与个人。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武装部(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安全委员会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负责全校防火安全工作的指挥、部署和安排。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消防法规及消防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布署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各项任务,并督促检查执行、落实的情况。
2.组织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安全宣传与安全检查。
3.督促各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对应该由学校直接负责解决的重大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协调落实。
4.决定防火安全工作的奖惩事项。
5.对火灾事故查处和违章操作的处罚。
学校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武装部(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日常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单位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成员。各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直接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关于防火安全工作的方针及各项规定。
2.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并做好记载,建立和完善管理档案。
3.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4.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5.研究和落实对本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
6.组织和训练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
第九条 各院系、单位下属的二级单位设立安全负责人,在本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下,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1.贯彻执行防火安全管理和各项制度、规定和各级防火安全工作机构的要求、决定。
2.检查本区域的防火安全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做好火源、水源、电源、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等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及不安全因素。
4.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
5.向本单位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需要组建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本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工作,也同时接受校安全委员会和上级消防部门的领导。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检查,并参与火灾隐患的整改监督工作。
2.熟悉本单位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经常进行灭火演练。
4.发生火灾时,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疏散群众和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一条 武装部(保卫处)是学校防火安全管理的行政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校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防火安全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1.监督检查全校各单位、部门贯彻消防法规、上级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校安全委员的决定,以及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
2.起草学校防火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计划、总结、报告等。
3.具体负责火灾事故违章行为的查处。
4.提出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5.对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6.监督检查建筑、装修等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与施工,参加竣工验收。
7.审定防火重点部位并建立管理档案。
8.消防器材的配备与管理。
9.帮助各单位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伍。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区内使用明火作业须事先提出包括监管措施在内的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校武装部(保卫处)审批。使用固定火源的要办理火源准用证,对用火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落实防范措施。临时性用火,应在实施用火2天前报批,且用火部位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做到人走火灭,不留隐患。
第十三条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杂物;禁止在不准吸烟的场所吸烟;禁止在不准使用明火的地点动用明火;严禁在教学区(含学生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办公室、宿舍内吸烟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四条 五级以上大风天,校园须悬挂禁火旗,禁止室内外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明火作业,禁止在室内吸烟。各单位主管领导和专、兼职防火人员要以风为令,主动上岗到位,开展安全检查;更值人员要坚守岗位,昼夜巡逻检查,及时报告和消除一切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
第十五条 图书馆、体育场馆、食堂或餐厅、宿舍、教学楼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门、疏散通道和事故应急照明装置。疏散通道应标识明显,保证通畅。
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晚会等人员聚集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事先向武装部(保卫处)及相关部门申报,经相关部门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后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安装、检修必须由专职电工人员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应经常组织人员检查电器设备,发现电线老化、线路接触不良或电器设备发热等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维修、更换的,应暂停使用,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用电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临时用电作业时,必须提前2天提出包括安全措施在内的用电报告,经学校用电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用电期间要由电工人员负责守护,用电后必须立即拆除用电设备及线路。
第二十条 使用电器不准有下列行为:
1.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使用各种电器。
2.在可燃物品存放处放置或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等电热器具。
3.在天棚、看台等部位使用碘钨灯。
4.库房内使用超过60瓦的灯具及电热器具。
5.在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使用以下大功率电器或易引发火灾的电器设备: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电炒锅、电暖器、电熨斗、电开水壶、干鞋器等。使用台灯不得放置在床上和易燃物质上,灯泡功率不得超过40瓦,宿舍内禁止使用200瓦以上的其它电器。
第二十一条 贮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将安全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武装部(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易燃易爆品仓库,必须按有关规定从严管理,落实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各种危险品仓库设置地点的选择、库房的设计与修建必须经安全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库房投入使用后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运输、保管、领取、使用以及回收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校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其工程报告和防火设计图纸必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经审批的防火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工程竣工时,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防火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检查验收过程中应有校武装部(保卫处)参加。
第二十六条 各类办公用房的室内改建、装修,必须经学校同意,工程报告和防火设计图纸报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防火审批的工程均视为私建滥建,应禁止施工。已经违章施工的,必须立即停工,并按规定程序补办防火审批手续,否则,所建工程应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教室、宿舍、实验室、场馆等各类公用房舍内,一律禁止家庭居住和留宿各类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下列妨害防火安全的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1.在消防通道上修建工程、设置障碍物及停放各种车辆。
2.在门洞、楼梯、走廊或实验室、库房、办公室等场所堆放各种物品。
3.在实验室、办公室等公用房间内存放汽油、酒精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4.宿舍内使用明火做饭、取暖及照明;燃烧纸物或将燃烧的纸物、烟头乱扔;用纸或其它易燃物品做灯罩;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宠物进入学生宿舍在寝室内堆放纸箱、饮料瓶等易燃杂物。
5.在天棚或房盖上吸烟、用火、用电及堆放易燃物。
6.在车库、仓库、变电所等禁火区域内吸烟、用火、乱扔烟蒂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在办公室等公用房间内存放个人物品、防火通道内停放各种车辆。
第三十条 各类仓库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2.用非易燃材料搭设货架、隔板。
3.库内物资分类上架、装箱、堆垛,并留出安全距离。
4.易燃易爆危险品打包要在专设的安全场所进行。
5.库房内不使用碘钨灯、电炉子等电器设备,不架设临时线,不使用60瓦以上灯泡,不超负荷用电。
6.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车辆、物资登记检查制度,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和携带引火物。
7.库房不得与值班室、办公室混用。
8.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堵塞安全通道。
第三十一条 在校区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从事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独立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作业。
2.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距离明火不得少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之间应保持5米以上距离;
3.焊接已使用过的易燃易爆液体盛装容器或运输管道前,必须用惰性气体认真进行处理,运输气瓶不准冲撞,摔震;
4.作业地点与可燃物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或用非燃烧材料将可燃物隔开;
5.遵守其他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强令专业人员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专业人员有权利拒绝。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产暂借、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必须由学校批准。经学校批准后,须落实防火安全管理责任与措施,并签订责任书。改变房产用途,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必须报武装部(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夜间应停放在具备安全防范设施的指定场所。
第三十五条 聘用门卫、更夫及其他临时工作人员,必须经武装部(保卫处)审核。被聘人员应当接受防火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自身管辖的部位,如教学、科研、训练等场所的特点配备专门的消防设施及灭火工具。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通风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丢失、损坏和挪用。因消防演练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必须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七条 车库、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防火重点部位,要配备干粉车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存放在指定地点。
第三十八条 为管理好消防器材与设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作出以下有关规定:
1.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和重点要害部位的负责人要思想重视,切实做好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
2.消防器材必须设专人负责保管。要保证消防器材不丢失,不损坏。
3.各单位、部门和各重点部位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摆放于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或明显、通风、便于取用的位置。
4.各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人要经常组织人员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等问题,要立即报武装部(保卫处),以便及时维修或更换。
5.学校有关部门须定期对全校室内外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已损坏的外设部件要及时维修、更换,并向武装部(保卫处)报告备案。
6.各类消防器材配置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扑救火灾外,一律不得私自动用、转借、买卖,不准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7.爱护消防器材是全校师生员工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损坏。
8.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依据消防法规给予处罚,并追究其单位、部门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租赁、借用学校房产的单位与个人,其消防经费自行解决。校属非经济承包单位的消防经费由学校统一安排。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一律由武装部(保卫处)负责办理。
第四章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四十条 防火安全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防火安全检查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防火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生产、运输、使用、储存过程中防火安全情况;
2.建筑结构、平面布局、电源、水源、道路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3.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4.消防组织是否健全;
5.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6.消防设备、设施是否完整好用,配备是否合理;
7.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8.师生员工对防火安全工作的思想认识程度与意见要求。
第四十一条 防火安全检查要有文字记载,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部位、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检查记录须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防火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
1.全校联检:由校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安全委员会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学期检查一次;
2.各单位互检:由校安全委员会或武装部(保卫处)组织有关单位领导参加,一般每季度检查一次;
3.单位自检: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组织,对所管辖部门或部位每月检查两次;
4.各科室、学生宿舍应当做到日检;
5.武装部(保卫处)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四十三条 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及时进行整改。本单位确实无力整改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安全委员会报告,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在制定经费计划时,应将火灾隐患整改所需经费列入计划项目。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以经费紧缺为由对火灾隐患拖延不改。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或校安全委员会、武装部(保卫处)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安全检查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由存有隐患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提出书面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四十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当熟悉报警常识,并负有报警和参加火灾扑救的义务。发生火灾后,要立即进行扑救,并迅速向武装部(保卫处)和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武装部(保卫处)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同时组织力量赶赴火场,与发生火灾的单位共同进行扑救、疏散人员、抢救伤员和物资,尽一切力量控制火势蔓延。
第四十七条 在公安消防部门未赶到之前,武装部(保卫处)现场指挥人员有权调动校内各部门、单位的人力、物资和车辆参加灭火、救护。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第四十八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如实报告起火原因和火灾损失情况,积极协助火灾调查人员的工作。在事故原因尚未查清时,要注意保护火灾现场;在没有得到武装部(保卫处)或公安消防部门允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或故意破坏火灾现场。
第四十九条 扑救火灾时,除执行灭火警戒或抢救任务的人员、车辆外,其他人员及车辆不准进入火场警戒线以内。
第五十条 因救火损耗的灭火器材及装备的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由校武装部(保卫处)按照规定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实施查封的,应由校安全委员会做出决定,由武装部(保卫处)负责执行。处罚分为警告、通报批评、没收物品三种。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单位领导不履行安全职责,致使各项安全责任得不到落实的,处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未经审批而擅自使用明火的,除没收其用具外,对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其单位领导负有责任的,处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对当事人处以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对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具有火灾风险的,责令其当场进行整改。当场不能进行整改的,责令其停止举办。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的,对有关责任人及其单位处以警告,所用器具视情节予以没收。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经通知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上报学校安全委员会,由其研究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工程施工未经消防审批或擅自改动工程设计的,对建设或主管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对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处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对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处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无证作业、违章操作或强令专业人员违章作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管领导处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对责任人及其单位处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未经审核而擅自聘用门卫、更夫的,应对所聘人员作出辞退处理。对于拒不执行处理意见的,对用人单位主管领导处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的,责令其停业整改;擅自摆放、挪用消防器材与设备及造成消防器材丢失、损坏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单位或科室、院系、寝室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无记录的,视情节处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予整改或无力整改而不报告或自检时发现隐患隐瞒不报的,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处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接到“安全检查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以警告。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发现火警不报或阻止报警或拒绝为报警人员提供方便的,谎报火警的,发现火灾不进行自救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防碍灭火指挥或拒绝执行救火指令的,擅自破坏火灾事故现场的,影响、阻碍、干扰火灾原因调查的,处以通报批评,并上交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及其单位和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奖励
第七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符合下列件条之一的,校安全委员会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颁布的消防法规、法令,严格执行本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在消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火情及时报警,避免造成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
3.参加火灾扑救表现突出的;
4.爱护消防器材、设施,在同偷盗、损坏、挪用消防器材与设施的违法行为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5.在消防宣传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