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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稿)

时间:2023-05-18
作者:tiyukexu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20 号令)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教学实验室由教务处负责职能管理, 科研实验室由体育科学研究院负责职能管理,实验室的建立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三条 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培养德才兼备具有综合素质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不断改革、创新实验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培养具有“知识、能力、素质”的综合型、高素质体育应用人才。

第五条 实验室要实行综合性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实验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和体育科学研究院,成员由教务处、体育科学研究院、人事处、科研处、 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设有实验室的学院等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对实验室建设、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实验人员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与决策, 建立会商制度,合理配置实验室资源。

教务处和体育科学研究院分别作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 室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 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配备方案,审核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 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3. 负责与人事处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岗、定编以及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等工作。

4. 负责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等。

5. 及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实验教学、科研以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统计资料和数据。

6. 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实验室的申报、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7. 体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学校科研实验室(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监督与考核;组织科研实验室(平台)立项、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8. 完成学校交办的与实验室工作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是实验室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主管教学院长负责本院的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 贯彻和执行学校关于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学院的实验室管理细则和实验室建设计划,并经常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2.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实验师资队伍与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建设和培养规划;组织本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积极进行实验室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3. 组织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与实验指导书等。

4. 组织实验室人员认真、及时填报统计数据,做好实验室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和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党委聘任或任命。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负责制定实验室内部规章制度,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 确定实验室各工作岗位的职责,组织各类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并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教学科研实验任务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完成。

3. 制定实验室人员培养规划,组织安排实验室各类人员的业务培训,并按有关规定负责考核实验室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提出晋升和提职的意见。

4. 组织人员进行实验技术及实验装置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单台件十万元以上)的开放,不断提高实验室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提高使用效益。

5. 制定实验室设备、仪器、材料、工具等的购置和维修计划,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实验室的物资清查、维护、保养及验收等工作。



6. 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和技术保障工作;明确安全责任制度,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本着有利于教学、科研,有利于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技术、设备优势,鼓励开放共用,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 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由学校根据专业建设的发展规划统筹设立;科研实验室由学校依据学科建设需求统筹设立。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 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场所、基础设施与环境条件。

3.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凡是新建、合并、撤消实验室或更改名称等, 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与可能,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1. 新建或改造实验室应由相关具体负责的单位提出申请, 并按要求填写《哈尔滨体育学院实验室建设(改造)项目申报表》, 主要内容包括:

①实验室名称、建设(改造)目标和基本功能;

②实验室建设(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③已具备的软硬件条件,包括人员配备、现有设备、场馆条件等;

④需要学校给予的支持,如经费投入、场馆安排等;

 ⑤实验教学或科研计划,包括实验名称、实验大纲、实验内容以及与其他院校相关实验的异同与解释等;

⑥计划购置仪器设备的型号、价格及其用途说明;

⑦实验室建设(改造)经费预算及进度安排;

⑧实验室主任及工作人员建议名单。

2. 实验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相关单位提出的实验室建设(改造)项目申请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同意,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3. 合并、撤消实验室或更改名称等应由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联合提出论证报告,论证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同意,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改造)项目,由学校全额拨款,申报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施工建设方案,并进行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及安装。

第十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符合立项内容的要求和《哈尔滨体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哈尔滨体育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职能部门要定期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如建设(改造)项目中止执行,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原因及调整意见书面报告主管校长同意,并提交校长办公会集体审议。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改造)项目完成后,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工作,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内容包括:经费使用情况,仪器设备到位、安装、调试、运行情况,改造任务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等。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面向学科或多学科,面向社会开放,做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要不断从思想教育、业务考核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人员的培养,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等,各类人员要做到:

1. 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章守纪,完成本职工作。

2. 掌握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做好仪器的管理、维修、改进工作。

3. 认真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及辅助工作,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4. 服从领导,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配备实验室管理人员协助主管领导完成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实验室设主任一名,规模较大的实验室可设一名副主任。实验室主任一般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和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 以上人员担任。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除必须的特殊工种外,一般应具有学士或硕士学位。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其职责主要是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实验室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试行岗位流动制度,努力做到教师既懂得理论又懂得实验,工作人员既懂得工程又懂得技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认真负责,有敬业乐业和奉献精神,年终实行年度考核。实验室人员 编制数量原则上依据实验人员的实验工作量设置:

1. 运用计算机进行实验教学的实验室:68000 ?时数/年;

2. 基础类实验室:21760 ?时数/年;

3. 专业类实验室:10880 ?时数/年。

 

第五章 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具备足够数量、性能良好的仪器设备,以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实验任务。学校应根据实验室建设 情况,增加专项资金保证仪器设备维修与维护、更新,且金额随实验室发展而逐年递增。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置一般不少套,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例外。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有专人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和维护,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率不低于 80%,并且十年更新率达到以下要求:(1)电子类 75%以上;(2)计算机类 90%以上;(3)机电类 30%以上。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要科学、规范、现代化。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账、物、卡相符率达到 100%;低值耐用品相符率不低于 90%;价值 5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技术档案。

 

第六章 基本任务

第二十九条 教学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包括:编制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教师对学生进行实验指导;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加强实验环境监测与管理,确保环境符合实验条件要求。

第三十条 科研实验室要积极为学校科研工作服务,应根据实验室实际需要,规范实验室低值易耗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负责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编写仪器设备和实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实验室科研行为。管理和维护实验室各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保障仪器的正常运行,为全校的科研工作提供大型精密仪器使用技术服务。协调各实验室的仪器共享使用,提高科研仪器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体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培训,为进入实验室的实验人员提供技术服务,促进实验室和实验技术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要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积极开展安全宣传及安全检查,落实责任人,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实验室在完成科研服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的建设规划的制定,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及时了解学校科研发展对仪器设备的需求状况,注意收集国内外仪器使用的新动态,为学校仪器设备购置提供建议。

第三十三条 基础实验室每年至少完成工作量 64800 人时数,专业实验室每年至少完成 3000 人时数的教学工作量或完成

5 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大型仪器设备每年机时不低于 400 学时。

第三十 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任务。实验室应当积极吸收先进的教学、科研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室要全面向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指导教师的工作量依据《哈尔滨体育学院教学工作量计量计量和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承担科学实验,科研课题工作。并及时 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科学研究水平。

第三十六条 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管理、统计和分析, 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课表、教学工作量、实验项目开出率等实验室工作的准确数据,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同时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实验室人员、设备、 技术优势等条件,积极开展对外服务业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的档案管理。及时将实验记录本、工作日志、仪器设备使用登记簿、消耗材料记录、实验报告、教研活动等资料存档。

第三十八条 资源共享和社会服务。

1. 实验室除完成本单位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外,要打破实验室部门的封闭形式,积极协作做好资源共享,并积极为我 校相关的实验教学和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提高其利用率,杜绝设备积压和浪费。

2. 专业实验室进行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应当灵活多样,诸如为社会各单位进行化验、分析、鉴定等工作。

3. 实验室进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必须紧密联系学校的教学、科研,并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制度,优化实验室工作环境,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实验室成为学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七章 实验环境保护

第四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细菌、噪声、病毒、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切实加强监 督和管理,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并限期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要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到高压容器要距离明火 10 米以上,设备噪音要低于 70bB。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对有毒、放射性等物品严加管理,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哈尔滨体育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哈尔滨体 育学院低值易耗物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教师和学生均要按规程操作。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内的实验人数要控制在人均实际占用房屋面积不得少于 2 平方米,以避免因拥挤造成事故。

 

第八章 实验室的开放

第四十七条 为了适应学分制改革需要,给学生提供更多的自主学习空间,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发挥投资效益,各实验室应逐步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四十八条 基础实验室均要做到时间开放。要充分利用网络选课制度,由学生自主选择实验时间、实验项目等,也可利用课余时间补做或重做实验。

第四十九条 专业实验室要努力实现项目开放。要积极创造实验条件,提供实验设备和仪器,由学生自己完成所设计的实验项目。

 

第九章 评 估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实验队伍、管理水平、工作量、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投资效益、实验室特色等。

第五十一条 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实验室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衡量各教学单位教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十章 建设规划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是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内容之一 各教学单位要认真组织实验室人员按照学校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实验室的长期建设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规划和计划均要考虑到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考虑到实验队伍的建设状况,做到实事求是,合理规划。

第五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各教学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将根据规划或计划对各实验室进行投入,并定期检查投资效益,检查规划或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体育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哈体发[2019]34 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程矛盾时,以本规程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体育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