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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条例

时间:2022-10-07
作者:tiyukexue


哈尔滨体育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等的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0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2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按“三级建制,二级管理”的思路进行,即构建以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室组成的三级管理制度;实施校、院二级管理模式。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分别由教务处和体育科学研究院履行管理职责,协调有关工作。各学院应指定一名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实施学院对实验室的管理职 能。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以学校与各单位签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为准)。

第四条 学校的实验室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按照实验室建设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四位一体”的指导思想,进一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财、物的统筹优势,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实验室管理机构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保卫 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业务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书记担任组长, 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学院领导、体育科学研究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教学实验室办公室和科研实验室办公室,教学实验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科研实验室办公室设在体育科学研究院。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体育科学研究院、科研处、保卫处、后勤管 理处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督查,筹措相关建设经费。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在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负责制订、完善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体育科学研究院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 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职责:教务处牵头负责做好教学实验室安全性评估及管理要求:体育科学研究院牵头负责做好科研平台实验室安全性评估及管理要求;保卫处牵头负责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管理要求和主要危险品管理要求;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做好实验用房的安全性评估,水电安全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论证,协助二级学院完成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处置管理要求,各学院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主要危险品监管、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具体落实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排查安全隐患。

  各学院实验安全工作小组职责:制订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立每个具体实验室的危险等级(高危/危险/普通),明确安全责任人;在室内张贴安全制度和危险标识牌,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组织、落实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等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组织、督促各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每月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的安全责任人报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研究,予以责任追究。

实验室主任是该实验室日常管理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制定实验室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台账;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使用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负责实验室内务整理和安全隐患排查。

 在实验室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指导教师为直接责任人,指导教师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使用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安全责任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 避免安全事故发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九条 利用现有资源,组建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队伍, 制订切实有效的工作岗位考核,充分调动实验人员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所有负责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员和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培 训,并做到培训有证书或记录,使其切实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指导教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十条 构建实验室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对实验室安全信息的全面收集;相关二级学院通过校内网开展实验室安全化信息资源共享,保证实验室安全网站中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与规范、实验室安全信息化检查、安全信息化管理培训相关资料、实验室安全信息化管理文件与规范制度、师生在线交流互动资源。通过开办专家讲座以及会议培训等方式,促进实验室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升,同时在各实验室安装监管系统,出现安全事故做到有理可依,有据可查。

第十 相关二级学院要对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台账和相关资料进行分门别类的归档。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是学校各级各类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有效途径。学校各级各类人员均有接受、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要不断加强实验室安全的宣传工作,建立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教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系统宣传学习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打造安全文化并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新教师入职及教职工继续教育内容,开展经常性的实验室安全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对进入实验室实行准入制。师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签订安全承诺书后, 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

第十五条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又不听劝告者,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并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等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于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加赔偿。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预案应与日常工作镶嵌,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与完善。

 第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报告,紧急情况时可直接向相关部门报告,或拨打相应的应急救援电话。相关部门接报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应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应急救援预案进行适当处置,并保护现场,同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事故瞒报、不报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提出整改措施,形 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开展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的事故责任,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实验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 各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的安全与健康。对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药品等,应按规定领取和存放,对易挥发和发烟药品、粉尘、有毒气体应妥善处理;对放射性、高频电流、超高电压、高温、热辐射等场所及有关设备等,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做好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大型精密仪器要有专人维护和使用,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随意离去,启动和停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设置门禁与监控,各种安全防范设备要准备齐全,并按固定位置摆放,任何人不得借用或挪用。防火实验室全体人员应熟练掌握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的使用,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处置,并能及时报警(火警电话 119)。

  第二十二条 消防通道不准堆放仪器和物品,确保通道保持畅通。

   第 各实验室要做好安全防盗工作。节假日要安排专人检查实验室所有场所,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和报告。如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与实验工作无关的物品。实验室不准乱拉私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或使用与实验无关的电器。实验室用电线路改造需经学校安全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所有药品、试剂都有指定位置,并有正确清晰的标签,包括名称、浓度、规格等,按正确方法取用。

 第二十六条 剧毒物品要专人专柜保管,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在处理剧毒物品时,工作人员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



第七章 卫生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是进行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每个实验室都应设置一名卫生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所有实验室成员都有参加实验室清扫及维护保养仪器设备的义务和责任,努力为实验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实验环境。

 第二十九条 实验人员应注意保持室内卫生及良好的实验秩序,要做到整洁,文明,肃静。实验完成后,应将所用仪器设备复原,清理好现场。

 第三十条 学生在每次实验结束后,须留下至少一组人员对本实验室进行清扫,并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实验残液、废料等的回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和其他与实验无关的杂物。要做到家具、仪器设备无灰尘,并摆放整齐,井然有 序。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每周清洁 2 次,每月大清扫 1 次,每学期彻底清扫次,做到地面无尘土、无积水、无纸屑、无烟头等垃圾;墙面、门窗、管道、线路及开关面板等物品上无积灰、蛛网及其他杂物。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每年修缮一次,保证通风、照明、控温度、控湿度等设施运行良好,门、窗、玻璃、锁、搭扣等完整无缺。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中有害气体、粉尘含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对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要定期进行分析和监测。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经费管理

   第三 学校将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经费的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安全隐患整治, 安全知识宣传、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物资保障,确保必要的安全方案设施和装备齐全有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体育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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