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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审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1-30
作者:审计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审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以下简称委托审计管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通过综合研判,经请示主管校领导后将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委托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外包:

(一)内部审计机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五条 根据学校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审计资源、人员、被审计项目具体情况等,确定需要委托审计的财务审计项目和工程审计项目。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选择中介机构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制定中介机构招标参数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

第四章  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负责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本校合同汇签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业务外包过程中涉及主合同之外其他特殊权利义务的,也可以与中介机构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五章  委托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委托项目均由内部审计机构委派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统筹管理工作,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根据委托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及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出具《廉洁审计承诺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签订《保密承诺书》。项目负责人负责做好审计过程中的保密提醒和资料交接事宜。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直接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提供相关审计资料,对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现场审计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七条 根据委托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应定期对审计项目进行工作汇报,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初稿、审计问题清单及对被审计项目发现问题的整改建议初稿等资料。

第十八条 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问题清单、审计意见等,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九条 委托审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征求意见工作,根据相关部门和人员反馈意见向中介机构提出修订审计报告的建议,必要时要求社会中介机构补充执行审计程序,补充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委托审计项目的整改工作由项目负责人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

 

第六章  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汇总相关职能部门针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评价,形成年度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一)履行业务约定书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廉洁审计方面;

(六)其他方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后续安排审计项目时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