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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01-30
作者:审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提升审计效果,维护审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审计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部门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治理。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提供审计报告;根据学校相关决定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后续审计;向学校相关领导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第八条 组织和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励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二级学院巡察工作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审计整改不力的项目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配合审计整改工作,提供审计整改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根据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所附落实整改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审计处应书面督促。经审计处督促后仍不整改的,审计处应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