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处档案立卷归档工作,依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审计署和国家档案局《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及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审计处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处长领导,对档案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由处长指派兼职档案员,收集、整理、保管本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对于涉密文件,按学校保密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收集审计档案材料,按照立卷原则和方法进行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卷和定期归档。
第五条 审计人员立卷时,应当遵循按性质分类、按单元排列、按项目组卷原则。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条 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章 归档程序
第九条 所有文件材料均采用A4纸归档,页面整洁,不符合规格的文件不予归档(财务账表、工程图纸除外)。
第十条 书面审计文件材料由项目主审或项目负责人归集后交由兼职档案员归档,按审计项目立卷,审计报告原则上应单独成卷;其他审计事项视材料多少可单独立卷或合并立卷。
第十一条 兼职档案员将本年完成的审计项目留存资料、下发的联系函、已参与审签的合同整理汇总,于本年结束后备案、编号、归档。
第十二条 兼职档案员设立各类审计档案备查登记簿。
第十三条 项目主审应在归档之前,先与兼职档案员沟通,确定归档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材料齐备后,应按业务类型分别装盒归档,次年初移交档案室。
第四章 审计档案的范围与排列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审计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档案材料的保存价值和相互之间的关联度,以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的需要为标准,整理鉴别和选用需要立卷的审计档案材料,并归集形成审计档案。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立项类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
(二)证明类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结论类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
(四)备查类材料: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材料应当按下列四个单元排列:
(一)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五章 借阅程序
第二十条 设立审计档案借阅簿。
第二十一条 处内档案原则上不允许外借,如需外借或复印,需经处长批准,在审计档案借阅簿上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全处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的规定,爱护档案资料,切实保护档案资料,做到不遗失、不泄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