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学术不端典型案例库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推进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信任赋能科研,大幅下放科研管理自主权,最大限度激发科技创新内生动力。为推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学术治学规范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现梳理汇总科研经费违规、学术不端相关典型案例。
一、学术不端案例
案例一: 论文抄袭他人成果
姜某某在发表的文章中抄袭他人成果 ,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给予姜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停止两年内招收硕士研究生资格,取消两年内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案例二: 专著抄袭国外作品
2021年1月,芈某出版的专著抄袭国外作者作品。芈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芈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 ,调离教学岗位 ,取消研究生导师
资格及三年内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案例三: 虚假同行评议 、论文抄袭等多项学术不端
2020年5月,王某某发表文章因涉及作者身份、虚假同行评议、文章抄袭等行为被杂志社撤稿。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王某某警告处分 ,撤销当年取得的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降低岗位等级,取消三年内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资格,追回因职务、等级晋升已享受的相应工资待遇;撤销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学术奖励 ,追回相应科研奖励经费。
案例四: 委托中介论文润色 、代投引发学术不端
谢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中介公司对其拟投稿论文进行润色和论文代投。2020年2月,因内容与别的期刊论文内容重复、虚构通讯作者等原因,该论文被编辑部撤稿。给予谢某某降低岗位(职称)等级处分,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追回其利用被撤稿论文所获得的科研奖励。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党委作出检讨。
案例五:研究内容剽窃 、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 目
2022年8月,经认定,许某在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存在研究内容剽窃、过程中擅自标注他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 目的行为。给予许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撤销其教授任职资格,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其三年内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资格。对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作出检讨。
案例六: 抄袭他人实验内容与实验结果
2020年12月,尹某某在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涉嫌抄袭他人论文中的实验内容和实验结果,于2021年8月在该期刊发表致歉及撤稿声明。给予尹某某警告处分,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等方面资格。
案例七:伪造篡改实验数据 、 不当署名、违规套取科研经费等多项师德失范
2026年2月14日,四川大学发布通报。经调查,发现王某某存在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违规重复发表,不当署名的科研失信行为。反映的28篇论文中,6篇论文存在问题,其中4篇论文存在伪造或篡改图片数据问题(其中1篇论文还存在图片重复发表和不当署名问题),2篇论文存在图片数据重复发表问题。此外,在王某某发表的其他未被反映的论文中,还发现1篇论文存在图片重复发表问题,1篇论文存在不当署名问题。
王某某同时存在未履行相关学术会议的服务采购手续,会议结余经费未交回学校;违规套取科研经费1万元;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沟通方式失当,与部分学生矛盾突出等问题。对王某某做出如下处理: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特聘研究员降为特聘副研究员;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取消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项目等的申请资格5年,对涉及科研失信行为的科研论文、项目等报送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案例八: 实验图表不规范计数、 图片误用学术不端
2026年5月6日,同济大学发布通报。针对网络反映该校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王某相关论文数据存疑一事 ,学校经严肃核查,确认该论文被质疑的14张图表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涉及的10张图表γ H2AX 免疫荧光染色实验未对样本细胞数进行客观计数,3张图表图片存在误用情况。免去王某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职务,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两级,取消其在岗位聘用、工资晋级、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资格24个月;解除该论文第一作者金某某与学校高等研究院的聘用关系。
案例九: 论文原始数据和实验记录存在不严谨
2026年5月30日,中山大学发布通报。经全面核实相关原始数据和实验记录,并结合专家评议意见,认定康某某等相关论文存在学术不严谨和学术不端问题。免去康某某华南恶性肿瘤防治全国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肿瘤防治中心实验研究部副主任职务,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取消职务职称晋升、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资格12个月,暂停招收研究生12个月;责令勘误或撤稿。
案例十:博士后数据处理违规、 通讯作者失察引发学术不端
2026年5月30日,南开大学发布通报。针对该校教师陈某相关论文数据存疑的问题,学校第一时间成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调查组开展深入核查。经查,受质疑某论文2024年4月在《Nature Cancer》期刊正式发表。论文第一作者郑某,为该校生命科学学院在站博士后。通讯作者陈某,为该校生命科学学院教授、院长。通讯作者胡某,为该校统计与数据科学学院教授。调查组通过查验实验数据、访谈相关人员等,确认该论文被质疑的14张图表所涉实验数据处理由郑某完成。其中,11张图表的部分数据处理未进行准确量化,而是由估算完成;2 张图片为数据重复使用;1 张图片为数据粘贴错误;上述情况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陈某、胡某对实验数据和论文质量存在不同程度的失察失管,未尽到通讯作者对论文数据真实性的应尽责任。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等有关规定,学校对相关人员处理如下:解除郑某与学校聘用关系。免去陈某生命科学学院院长职,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取消其在岗位聘用、工资晋级、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资格24个月。对胡某予以诫勉处理。
案例十一: 论文数据伪造、 通讯作者监管失责学术不端
2026年6月12日,上海大学发布通报。针对该校教师苏某某相关论文数据存疑的反映,学校协同相关单位第一时间成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调查组,严肃认真开展深入核查 。经查,受质疑某论文 2026年2月在《 Nature Nanotechnology》期刊正式发表。调查组通过查验实验数据、访谈相关人员等程序,确认被质疑的9张图表所涉实验数据处理均由该论文共同第一作者周某某完成,周某某系我校转化医学研究院在站博士后。该论文中,1张图表所涉及的不同条件实验小鼠的荧光强度 AUC 值,存在数据伪造情况,该行为构成学术不端;1张图表所涉及的液相色谱数据列标题,存在误标注情况;其余7张图表所涉及的数据均可溯源,但数据披露的规范性存在不足。该论文通讯作者苏某某受聘担任我校转化医学研究院院长、转化医学国家科学中心(上海)上海大学分中心主任,论文共同通讯作者魏某和白某系我校转化医学研究院教师。苏某某、魏某和白某对论文数据和论文质量存在不同程度的失察失管,未尽到通讯作者对论文数据真实性和规范性方面的应尽责任。
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等有关规定 ,学校对相关人员处理如下:解除与周某某的聘用关系。免去苏某某上海大学转化医学研究院院长、转化医学国家科学中心( 上海)上海大学分中心主任职务,取消其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资格 12 个月 ,暂停招收研究生 12 个月。对魏某和白某予以诫勉处理。
案例十二: 论文抄袭重复发表、 职称申报弄虚作假
南京大学教师梁某违反学术规范,研究生在读期间抄袭、重复发表多篇论文,使用抄袭的论文作为自己的成果,在职称申报中弄虚作假。学校党委(行政)对梁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终止或退出有关人才项目的处分,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追究学校有关院系、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违规报销或套取科研经费案例
案例一: 违规套取科研经费
天津某高校机械学院党委委员、纪检委员、教师李某某 2017年1月从横向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2017年3月,李某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费用。
案例二: 科研经费报销金额与原始凭证记录不匹配
哈尔滨某高校在横向课题经费报销核查过程中发现,部分报销金额与对应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费用明细单等)所记载的实际发生事项金额存在偏差,二核对未达成一致,存在报销金额与凭证载明金额不匹配的情况。
案例三: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调查,大连某高校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情节较重,违反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决定撤销迟某某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迟某某通报批评。
案例四: 以给学生发津贴的形式套取科研经费
某高校教师周某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1009余万元,其中753余万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余256余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评审专家超标准的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用等。周某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五: 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 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 A 公司、B 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某高校。
案例六: 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套取科研经费
北京某医院某课题负责人李某、课题成员王某合谋采取虚列支出方式,通过课题实验试剂、耗材供应商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套取课题经费。供应商王某月在明知课题团队李某、王某上述行为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套取课题经费。经查实,李某、王某、王某月共同套取课题经费 75.76231万元。最终李某、王某、王某月均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七: 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
原北京某大学宋某某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人民币 57.12 万元)据为己有。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6万元,分别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出32.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宋某某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八: 虚构差旅套取科研经费
湖北省武汉市某研究院研究人员答某,以实地调研为由,携带妻子到镇江、南京、济南和青岛等地游玩,回来后制作仅几百字的调研报告和行程安排,附在差旅报销单后企图蒙混过关。答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退赔报销的费用。该研究院时任相关负责人被追究领导责任。
案例九: 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主持相关课题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贪污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案例十: 拆分报销规避招投标监管要求
2019年9月-2020年11月,某高校老师在本人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针对同一类检测事项与同一家企业分别签订19份委托测试合同,共计约60万元,单份金额1万元—5万元不等,存在拆分合同拆分报销的行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案例十一: 结余资金使用不规范
某单位课题组从项目结余经费中违规列支润色费、与科研无关的办公家具购置费5.4万元 ,所涉违规使用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科技处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