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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细则

时间: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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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哈尔滨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方面的责任,根据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哈尔滨体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必须坚持聚焦主业、履行主责的原则,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切实为加快学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三条 纪委要强化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明确职能定位,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促进、缺一不可。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组织协调责任

协助、督促学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研究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问题,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定期向学校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情况和问题。

协助、督促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督促检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协助、督促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责任

   通过调查研究、座谈交流、谈心谈话、舆情分析等方式,准确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围绕选人用人、干部作风、职业道德、招生考试、科研经费、国有资产、采购、基建工程、评审评比评估、学生管理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协调组织或参与专项检查,查找管理漏洞,督促完善制度,防控廉政风险,促进学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工作,强化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重要岗位干部和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干部的监督,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重点执行党的纪律、作风建设、廉政勤政以及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对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在住房、出国(境)、休假、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情况及个人事项变化情况。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对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执纪问责责任

   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

   强化“一岗双责”制度要求,细化责任追究要求,正确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以及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确保责任明确,有责必究、追责必严。

   认真受理涉及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治理,督促检查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解决“四风”问题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强化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兼职兼薪、因公因私出国(境)等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查信办案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规范问题线索的处置,健全问题线索办理制度,对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坚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案件,以及贪污贿赂、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处滥用权力违反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干预职称评定、违规招生等问题,严肃查处利用职务插手基建后勤、招标采购等领域的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实施“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部门,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完善组织管理和基层监督机制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纪委要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两个为主”要求,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根据“三转”要求,精简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明确纪委办公室内设机构的职责定位和工作规程。

   加强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基层单位设立纪检监察员,明确职责和任务,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直接向纪委请示、报告。

第十条 完善沟通协调机制

   健全汇报制度,纪委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

   健全沟通制度,纪委要加强与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和各单位、部门的沟通,拓宽监督渠道,推动热点难点问题解决,防控廉政风险。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要沟通协作,加大问题线索的排查力度。

   健全通报制度,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第十一条 完善查信办案机制

   健全问题线索主动发现和查处机制,通过信访举报、日常检查、专项治理、民主评议、内部审计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配合纪委开展信访处理和案件调查工作。

健全问题线索处置集体研究和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分层督办”的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创新执纪监督方式

   加强对基层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完善谈话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工作要求和整改意见。

   结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学校层面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建设,督促基层党政领导班子完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根据纪律检查和信访案件调查结果,对纪检监察对象和相关党政领导班子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整改落实。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突出立德树人,结合具体工作协调推进校园廉洁文化建设。探索党风廉政教育有效方式,突出重点教育对象,强化以案说纪、以案说法。

第十三条 推进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学校纪委委员作用,加大纪委委员参与信访调查、案件查办以及调研检查等工作的力度。

加强基层纪检委员队伍建设,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责。

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使用、交流力度,加强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对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建立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