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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体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9-11
作者:

关于印发《哈尔滨体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

谈话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哈尔滨体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体育学院委员会

                             2016年1117

哈尔滨体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强化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和监督工作,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勤政廉政,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对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廉政建设谈话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廉政建设谈话由学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预防、严肃纪律、教育警示、惩诫警告和逐级负责的原则。

谈话对象及种类

(一)廉政谈话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两个责任”及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维护党的纪律,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的谈话。重点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贯彻民主集中制及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情况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谈话了解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谈话对象“咬耳朵”“扯袖子”,督促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严格执行党规党纪。

(二)工作约谈。针对学校重要工作事项,主责单位、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开展的工作谈话重点围绕约谈工作事项内容,研判和防控廉政风险,强化法规、制度执行,要求主责单位、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廉洁从政;对可能出现廉政风险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早提醒、早纠正。

(三)警示约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其他途径发现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重点围绕谈话对象本人或分管范围内在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谈话、提醒、告诫,要求谈话对象针对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四)诫勉约谈。对信访、案件检查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涉及领导干部本人或管辖范围内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重点指出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听取谈话对象对其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责令谈话对象写出深刻检查,并在限期内改正。

谈话程序

(一)谈话前要通过下达《廉政谈话通知书》《工作约谈通知书》等或其他方式,将谈话事项、谈话时间、地点等信息告知约谈对象。

(二)谈话对象在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对待,做好准备,准时参加。

(三)开展谈话同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后,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形成谈话纪要。

(四)谈话情况每年年底由纪委统一向学校党委汇报。

谈话要求

(一)根据谈话类型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人。

(二)廉政谈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与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廉政谈话;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单位、部门副职处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一般在谈话对象任职一个月内进行,一般采取集体谈话的形式进行(特殊情况可进行个别谈话)

(三)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一般由校主要负责同志和纪委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实施。

(四)工作约谈、警示约谈、诫勉约谈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集体谈话。

)警示约谈、诫勉约谈一般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实施约谈,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谈话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学校党委会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