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体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建立纪委与
党委工作会商机制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学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有效落实,实现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双责并举、形成合力,按照省委、省纪委的部署和学校党委《中共哈尔滨体育学院委员会及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中共哈尔滨体育学院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商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纪委主办原则。
(二)坚持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原则。
(三)坚持相互支持、互相监督原则。
第二条 会商内容与方式
(一)定期会商
1.每年年初,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会商;
2.每半年,纪委与党委会商信访线索状况;
3.每年年末,纪委与党委会商全年政治生态状况;
4.每年年末,纪委与党委会商全面从严治党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及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二)不定期会商
1.纪委开展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
2.纪委掌握的具有苗头性问题或者违纪违法问题;
3.师德师风重大问题;
4.重大舆情、重大突发事件;
5.职称评审、人才引进、招生考试、干部任用、科研经费、招投标、基建工程等“三重一大”事项风险研判的情况。
第三条 工作要求
(一)会商前,党政办、纪委办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材料、协调沟通等。
(二)会商中,党政办、纪委办同时做好会商记录;
(三)会商后,由纪委办牵头,梳理会商问题,建立工作清单。
(四)党政办依据《哈尔滨体育学院督办工作实施办法》对会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办,纪委办对会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