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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03
作者:zichan

 

 

哈尔滨体育学院文件

 

 

 

哈体院政发〔2021〕177 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体育学院固定资产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体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经 2021 年 11 月 19 日第 25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体育学院

 2021 年 12 月 22 日

 

 

 

 

哈尔滨体育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22 日印发

 

 

 

 

 

 

哈尔滨体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等 顺利进行和师生学习、生活的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 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 有效利用,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国家、省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体育学院国有 资产管理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职能归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明确岗位、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 尽其用” 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使固定资产增置有 计划,验收入库有程序,使用保管有制度,核减变更有手续;保 证账卡健全,账物相合,账账相符。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清查;资产 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仪器设备采购、验收 和维修保养; 向上级部门报告固定资产变动情况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哈尔滨体育学院固定资产 (以下简称固定资产) 是指学校各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 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 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 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等。

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如下:

01 房屋与建筑物

02 土地及植物

03 仪器仪表

04 机电设备

05 电子设备

06 印刷设备

07 卫生医疗器械

08 文体设备

09 标本模型

10 文物及陈列品

11 图书

12 工具、量具及器皿

13 家具

14 行政办公设备

15 被服装具

16 牲畜

 

 

第三章  划分标准及计价

第五条  凡能独立使用,一般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 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 的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用仪器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形态的有形资产均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  单位价值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但耐用期在 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文、体、器具等) 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管理,大型设备所带的附件同时列入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增置的方式主要有新建、购置、安装、拨 入、 自制、移交、赠送等。依据增置方式的不同,固定资产的计 价方式有如下几种: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 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 支出记账。

(三)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符合 资本化确认条件的,按原有价值加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后,再 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来进行固定 资产记账。

 

 

 

(四)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 或者有关凭证连同接受捐赠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一起记账。

(五)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如不能查明其原价值的,按照 估价记账。

(六)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七)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未列决算的房屋 等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记账,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 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 口 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在 学校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职责。其主要职责 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和办法。

(二)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 理办法,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 负责固定资产的入库、配置等工作。

 

 

 

( 四) 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明细账目和管理工作。

(五) 组织固定资产的实物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的 检查监督工作。

(六) 办理固定资产的增置、核减等相关手续和处理工作。

(七) 培训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全面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 作。各使用部门要有行政副处职以上主管资产工作,同时,建立 资产管理员负责制,全面管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加强固定资产入 账登记、保管、维护、检查、调拨及报废报损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发生变动时,资产管理 员要及时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部门人员调动时,资产管理员及时到国有资产 处办理交接手续。当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务必到国有资产处 备案,确保资产管理工作有序衔接。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在调动工作及离、退休前,所借用或 领用的资产必须交还学校,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到国有资 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避免 物随人走。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电子账套,设明 细分类账和台账,进行顺序编号,详细记录资产种类、数量、存 放地点、责任人、使用和保管部门等内容, 以便随时查对。

第十五条  严格按规定履行资产购置、调入、赠送、盘盈、 调出、转让、报废、盘亏、核销等增减变化手续。

第十六条  实行年度清点制度。每年末进行一次库存清查盘

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校内清查,对盘盈、盘 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确 保固定资产完整、安全,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七条  与财务处核对账目,做到数据一致,账账相符, 为决算提供资产的各项相关数据及材料。

第十八条  上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各种报表,做好资产 的各项资料存档工作。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 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后,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处置固定资产。未经学校审批,  不得处置 固定资产。

资产处置包括有偿转让、无偿划转、捐赠、报废报损、   换等方式。

有偿转让和置换固定资产,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有偿转让 固定资产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报废电子电器产品、大型设备、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应当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回收并合理处置。

电子电器产品报废,应当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防止处置 环节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 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 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固定资产 后应依据资产处置批复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账务核销,确保账实 相符。

 

第七章  丢失、损坏赔偿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因使用或保管不力,发生丢失、损坏、 私自处置等事故,保管者应负必要的赔偿责任,并作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产发生丢失或损坏时,应及时报告部门 负责人,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由使用人 (管理人) 或该部门资 产管理员填写情况说明,由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 处审核后,提交校级会议审批,通过后按批示履行相应程序,无 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按设备报废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学校资产损坏、丢失

的,属责任事故:

(一) 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

(二) 工作失职或擅离职守。

(三) 违反规定,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拆改设备。

(四)资产保管不当或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

(五) 擅自处置学校资产。

第二十四条  凡学校资产丢失属责任事故的,应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的原则如下:

 

器设备购置期限

偿比例 (设

账目原值)

家具购置期限

赔偿比例 (家

账面原值)

1 年以内 (含 1 年)

100%

1 年以内(含 1 年)

90%

1~2 (含 2 年)

80%

1~2 (含 2 年)

80%

2~3 年 (含 3 年)

60%

2~3 年(含 3 年)

70%

3~4 年 (含 4 年)

50%

3~4 年(含 4 年)

60%

4~6 年 (含 6 )

30%

4~5 年( 5 年)

50%

6 年以上

10%

5~6 年(含 6 年)

40%

 

 

6~7 年(含 7 )

30%

 

 

7~8 年(含 8 年)

20%

 

 

8~9 年(含 9 年)

10%

 

 

9~10 年以上

5%

 

 

 

 

第二十五条  凡学校资产损坏属责任事故的,应赔偿经济损

失,赔偿损失的原则如下:

(一) 损坏、丢失资产的零配件,不致于造成资产报废者, 只计零件配件价格。

(二)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及材料费。

(三) 资产损坏后,虽经修理,质量下降,但仍能继续使用 的,应按质量情况计算损失价值。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个人借用的仪器设备、工具等,若遗失按原价赔偿。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